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食品屬于違法行為,將面臨一系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一、 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二、 行政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經營的食品:執法部門將依法沒收無證經營期間的全部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 并處罰款:
- 對于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對于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監管部門有權責令違法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活動。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可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三、 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條件的處罰
明知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 情節嚴重可能觸犯刑法
如果無證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例如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可能構成《刑法》中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對消費者的責任
無證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六、 信用懲戒
違法信息將被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產生限制。
食品無證經營的法律風險極高,處罰嚴厲。任何個人或單位在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前,都必須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確保經營場所、設施設備、人員制度等符合法定要求,這是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和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前提。